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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办食品〔2016〕2号)

2017-06-02   浏览次数:0

  2016年2月16日江苏省卫计委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精神向全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办食品〔2016〕2号),通知要求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江苏省卫计委仅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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