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61518261  

邮箱:teskey@126.com

韶关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4-11-27   浏览次数:0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韶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摘选发布3则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震慑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01段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2021年底至2022年2月,被告人段某某向他人收购无标签标识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脚、猪舌、猪肚、猪大肠等猪副产品3639千克,拟将该批次猪副产品销售给山东买家刘某某,2022年2月17日凌晨在运输途经始兴县马市镇高速路口时被查获。经检测,该批次猪脚、猪舌、猪肚的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次猪副产品在2022年2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3617.02元。另查,该批猪副产品检测费用为6800元,始兴县市场监管局在查获至无害化处理期间对该批猪副产品进行保全以及委托某公司将该批猪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共支付费用11826.95元。始兴检察院就该案向始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始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段某某的行为侵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限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检测费、无害化处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18626.95元,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段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动物肉制品是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在此案中,被告人明知是无标签标识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副产品而收购、销售牟利,让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猪副产品流入市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法院对此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向广大食品经营者作出警示,切勿以身试法,并同时提醒市民,在购买动物肉制品等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谨慎审查食材来源,认真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具备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标识。02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新丰县丰城街道经营一家粉面店期间,明知在食物中加入罂粟壳违法,为增加销量,仍往汤底里加入罂粟壳,制作成麻辣烫、酸辣粉等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0950.16元。经检测,该店内汤水、菜汤剩汤、酸辣粉剩汤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新丰检察院就该案向新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新丰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依法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曾某某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109501.6元。宣判后,曾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原材料,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添加罂粟的食物让人吃了还想吃,靠的不是提味增鲜,而在于让食客产生依赖性。食用罂粟容易成瘾,对人体肝脏、心脏产生毒害作用,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广大食品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者应以此案例为鉴,不为一时的“销量”罔顾食客生命健康,不把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送上客人的餐桌,而应自觉、坚决维护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通过提升食物品质留住客群,谋求长远的经营发展之道。03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根据其在自营网店中销售减肥胶囊的经验得知,某某品牌的减肥胶囊比较畅销,随后心生歪念,2023年7月,其从微信昵称为“野狼”的人处以26000元购买了25000粒“三无”产品散装红色胶囊,并在网上找人设计伪造印刷了某某品牌减肥胶囊的标签纸,用伪造的标签纸对散装红色胶囊进行瓶装后,在其网店中以每瓶140.25元至20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7至12月,赵某某非法牟利共计194341.7元。经检测,该批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经审查,赵某某仿制的商标与广东省阳春市某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乳源检察院就该案向乳源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乳源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购买的“三无”产品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94341.7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某某向不特定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194341.7元;赵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31477元;在正义网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赵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肥胖症,但因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我国已于2010年起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或相关制剂。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无视国家法律,打着“减肥神药”的旗号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保健品等进行牟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一旦食用,将极易出现不良症状、损害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万万不可因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切勿轻信各类广告中对减肥产品“见效快”“闪电瘦”的虚假宣传。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领导邮箱 |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