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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使用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2024-12-03   浏览次数: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生产制作的过程中,不能使用过期的原材料,否则会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近日,安图县法院审结一起水果捞店使用过期牛奶的行政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水果捞店的食品处理区存放已超过保质期但未开封的纯牛奶、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淡奶油等食品原材料。某市监局经过调查,查明该水果捞店持续使用14箱过期牛奶,用以发酵酸奶制作食品进行售卖,取得违法所得743.88元的事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某水果捞店经营者王某注销该店,故某市监局依法对经营者王某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食品原材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罚款5万元过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经营者王某持续使用过期牛奶制作“水果捞”等即食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即食食品一经售出就会被消费者食用,不能消除或减轻其危害后果,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某市监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字:冷 静

  原标题:《食品安全无小事 使用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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