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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食品委托新规施行在即,自有品牌标识规范进展几何?

2026-10-09   浏览次数:0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113号令《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近年来,自有品牌之风刮遍大江南北,零售商们都在广泛通过“自有品牌”商品突出差异化以增强竞争优势;与此同时,零售商大都不具备自有工厂,且自有品牌商品常常覆盖诸多产品种类,从数十个到数百个SKU不止,因此不得不依靠委托生产。

  日前,距离《管理办法》落地施行已不足两个月,零售有数内容团队在国庆期间于北京走访了部分自有品牌产品较丰富的商超卖场,了解自有品牌产品的标识信息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现状:“委托生产/商标许可/‘专卖’/‘未标注’”并行

  新规实施前的最后一个十一假期,零售有数内容团队走访了位于北京的多个经营自有品牌的商超卖场,包括但不限于山姆会员店、沃尔玛、七鲜、盒马、超盒算NB(官网介绍其为“盒马旗下平价社区超市”)、好想来等,发现目前各商超系统的自有品牌,大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自有品牌&生产方的合作背标标注方式。

  其一是委托生产。以七鲜超市、好想来零食乐园卖场中销售的“七鲜”“好想来甄选”等品牌商品为例,大都通过这一方式进行委托生产销售,其委托方也均为零售商的关联主体。

  以一款好想来甄选风味配制酒与一款七鲜咸香花生仁为例,两款商品的委托方,“南京万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为好想来(万辰集团)、七鲜(京东集团)的关联主体,与品牌和商超卖场的关联关系一致。

  依据即将实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规落地后,作为零售商、自有品牌运营方及委托方的零售商,或将承担更多的食品安全责任。

  其二则是商标许可。以山姆会员店,沃尔玛等卖场中销售的“Member's Mark”、“沃集鲜”等品牌商品为例,大都通过这一方式进行自有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其商标许可的出具方也均为零售商的关联主体。

  以一款Member's Mark牛肉馅酥脆饼干与一款沃集鲜金桂鸡头米银耳糯糯羹(方便糖水)为例,两款商品的商标许可出具方,均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授权方/生产商/生产厂家则分别为产品生产方。与此同时,其背标信息中均进行了标注,其中“Member's Mark”品牌标注为“本产品由山姆会员店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可的经销商专卖”,“沃集鲜”品牌标注的则为“本产品由沃尔玛及认可经销商专卖”。

  依据即将实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以该商标许可方式标注的产品,同样适用《管理办法》规定。

  其三则是未通过委托生产与商标许可方式,仅标注专卖。以盒马鲜生卖场出售的包装图形含“盒马”的商品为例,其并未通过委托生产或商标许可的方式,进行“自有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

  以一款盒马销售的盐焗鹌鹑蛋和番茄沙司为例,两款商品均带有盒马图形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显示,该商标由盒马(中国)有限公司持有,这两款产品及其他部分产品,均未采用“委托生产”与“商标许可”的方式明确委托关系,仅以“本产品由盒马及盒马认可的经销商专卖”进行标注,背标信息中标注的生产商则为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也均与生产商相关联,与盒马并无直接关系。

  依据即将实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与此同时,总局在2026年6月23日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针对商超自有品牌食品这一常见情形也进行了答复。答复中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含线上)的要求进行生产食品,经授权将商超自有品牌或标识logo印制在食品标签上,食品由商超独家经销、专卖,该商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其四则是未通过委托生产与商标许可方式,亦未标注专卖。以盒马旗下平价社区超市超盒算NB出售的包装图形含“超盒算NB”的商品为例,其并未通过委托生产或商标许可的方式进行“自有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且其并未与盒马采取相同的“认可专卖”标注方式。

  以一款超盒算NB卖场销售的黑椒爆汁猪肉烤肠和一款苹果汁为例,两款商品均带有超盒算NB图形标示logo,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显示,该商标目前状态仅为初审通过,申请人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这两款产品及其他部分超盒算NB产品,均未采用“委托生产”与“商标许可”的方式确认产品生产方与盒马的关系,亦未标注任何专卖、认可专卖的信息。背标信息中标注的生产商均为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也均与生产商相关联,与盒马并无直接关系。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关于自有品牌产品是否适用《管理办法》的常见情形答复,“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含线上)的要求进行生产食品,经授权将商超自有品牌或标识logo印制在食品标签上,食品由商超独家经销、专卖,该商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该种标注方式的超盒算NB产品,理应归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但对于商标尚未完全完成注册,且并未在产品上标注“独家经销、专卖”等标识的产品,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适用委托生产新规,由于目前新规尚未实施,因此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依据新规实施前适用的原有相关规定,该标识方式并无任何不妥。

  除上述几种自有品牌产品标识方式外,在2026年06月23日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总局对于适用《管理办法》新规的产品标识还有着明确的要求。该实施问答第16条回复问题为“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有哪些要求?”,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含产品的执行标准)对食品标识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观察:自有品牌or贴牌,或仍有“空间”

  目前,我国现行唯一的“自有品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619-2011《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该行业标准自2011年12月开始实施,距今已约15年,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达曼国际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乐购 TESCO 有限公司。

  在该标准的“术语和定义”章节中,对于自有品牌的定义为:以零售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零售企业另外独立注册或转授权的商标,作为产品商标或品牌的形式;并根据零售企业所订立的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或根据零售企业许可使用的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的配方、工艺、设计等技术手段,由生产加工厂商所生产的产品。 结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关于商超自有品牌食品这一常见情形的答复,基本明确了商超自有品牌产品应适用《管理办法》新规对于委托生产的规范。

  但在线下走访调研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自有品牌+生产品牌”联名的案例。在超盒算NB卖场中销售的一款“卫龙”品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该产品与走访调研中在其他大卖场中购买的同款产品仅包装不同,其他包括条形码及背标信息、规格、配料表、生产方等则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是在超盒算NB卖场中销售的产品包装包含“超盒算NB”图形标识。

  通过马上赢品牌CT小程序扫描两款产品的条形码,其产品名称均为卫龙魔芋爽素毛肚香辣味150g,集团/品牌均为卫龙,厂商为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两款产品的条形码及扫描后查询到的信息完全一致。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的“三个构成要素”,该产品或并不满足《管理办法》中的全部三要素,即“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交付所生产食品”。但与此同时,该产品又符合常见情形问答中关于商超自有品牌答复中的“经授权将商超自有品牌或标识logo印制在食品标签上”,对于该产品是否应该适用《管理办法》,目前或仍有不确定性。

  在超盒算NB的官网上,自有品牌商品被作为重点之一进行宣传。官网显示,超盒算NB自有品牌商品,通过用心挑选,严控品质,减少中间环节来保证更高的性价比,让您省钱省时放心。在自有品牌理念上,超盒算NB强调的是省钱:精选商品,规模采购,减少中间环节和品牌溢价,坚持长期低价;省时:提供少而精的商品,节省顾客选购时间;放心:严选商品,全链路的质量监控和数字化管理,安全可追溯。

  后记:新规落地,将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责任

  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一篇题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文章或许说明了总局对于委托生产食品规范新规背后的“良苦用心”。文中提到,“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距离新规落地正式施行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各商超自有品牌或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当中。规范的进一步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压实食品安全责任,让消费者吃得放心、买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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